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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发布时间:2024-05-14    来源:山东机械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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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是由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协会设立,面向全机械工业的科技奖项。

第一条 为表彰在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设立下列奖种:

成果类

(二)论文类

第三条 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及山东省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 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应保持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行业科技工作者。

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 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机构由管理机构、评审机构和办事机构组成。

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设立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指导和管理。

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评审工作。

奖励管理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最终评审工作。

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为办事机构,负责制定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年度评审活动。

第七条 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开展科技奖励活动,坚持公益原则,相关规则、程序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山东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项的设置

 

第八条 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条 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十一条 以下成果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不宜公开的成果;

(二)存在知识产权归属及完成单位、完成人争议的成果;

 

第三章 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实行申报单位直报,不受理个人自荐。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提供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评审、异议处理等工作中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或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弄虚作假,被有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建立覆盖机械工业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十六条 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保密规定。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评审委员和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公平、公正性的活动。

第十七条 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采取专业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终评等级评审制度。

第十八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专业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参与初评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按照评审规则进行初审。专业评审组将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和评审标准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评审办法由奖励工作办公室制定。

第十九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对拟授奖者及组织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十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以及机械工业奖励工作办公室的告知反馈结果,对建议授奖项目进行审定,并批准授奖项目。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个人或组织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提出。奖励工作办公室按照异议处理规则和程序对异议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奖励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授奖名单由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协会向社会发布,进行表彰,并颁发获奖证书。奖励工作办公室通过相关网站、公众号等多种媒体形式,宣传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并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授予组织或个人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禁止使用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一经核实,经报请奖励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并向社会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提名资格。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纳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 参与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申报、提名、评审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各项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收取任何费用。一经核实,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

    附件下载:《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条例》.pdf